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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2:2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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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汽酒产销过程的卫生管理,保证汽酒卫生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果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酒。

第三条 凡加工、生产汽酒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所提出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汽酒的酒基视生产工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燕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原料,生产用水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果类及受到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原料。汽酒内须含有不低于29%的发酵原果酒,不得使用香精、酒精、糖精等兑水充二氧化碳制造。

第六条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卫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产品的卫生质量,做到合格出厂。并在包装明显部位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加强各种卫生制度,保持车间、环境、仓库的清洁卫生,生产操作人员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后方能进入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并可无偿采取样品检验,给予正式收据。






关于印发《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中医急诊工作,是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的综合反映,是中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是主动适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人才缺乏是制约基层中医医院急诊发展的重要原因。为加强基层中医急诊工作,我局拟于今年起,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培养3000名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使基层中医急诊急救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根据项目计划安排,本年度划拨______专项经费____万元,按每人______元标准,共培养____人,请你省按1:1安排配套资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现将《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附件1: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培训实施方案

附件2: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名单

附件3:进修申请汇总表

(本页无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政司 财务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

附件1:

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技术骨干培训实施方案

当前,县(市)级中医医疗机构急诊人才缺乏,是制约基层中医医院急诊发展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中医医院急诊工作,提高中医医院对急危重症的抢救和治疗水平,完善中医医院服务功能,促进中医急症医学学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和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加大力度,为基层中医医院培养急诊技术骨干。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目标】

1.力争在三到五年内,使大部分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室)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中医急诊医学知识,掌握西医常用的急诊急救技术,使急诊急救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2.从1999年起,用三到五年时间,共培养3000名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骨干。
3.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各地中医急诊人才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

4.具备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以上资格的县(市)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室)业务骨干。
5.热爱急诊工作,勤奋好学,工作踏实认真,医德医风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培训单位】

6.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
7.能够承担急诊培训任务的中、西医医疗机构,具体由各地自行安排。

【培训方式】

8.人均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需要到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接受培训的,时间为6个月,其它时间由各地安排。
9.培训单位要组织制定培训大纲,确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资料)、培训方式等具体培训方案。

【组织管理】

10.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办公室(财务司)负责协调项目经费的落实和检查。
11.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的具体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1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培训工作的评估,建立动态监督机制,跟踪调查,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13.培训单位与受训人员单位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及教、学双方工作数量、质量等具体目标要求。
14.凡到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参加培训的人员,请各省(区、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进修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我局医政司一处,我司将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经费来源及管理】

1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年度划拨专款,作为县(市)级中医医疗机构急诊人才培养专项补助经费。
16.项目经费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17.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1:1配套经费,专项用于本省、市、自治区的县(市)级中医医疗机构急诊人才培训,与本项目同步进行。
18.培训单位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现行临床进修教育收费标准,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区应给予适当照顾。
19.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底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司)报送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99年情况2000年底报)。

附件2:

全国中医急症医疗中心名单

1.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2.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4.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5.江苏省中医院
6.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7.浙江省中医院
8.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9.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0.广东省中医院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3-15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更换代表时,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须出示专用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 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