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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5:2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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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和有关防雷设计规范,以下新开工工程项目(年雷击次数N>0.06的),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炸药厂、烟花爆竹厂、危险化学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等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机场、汽车站、客运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重要物资仓库等特殊工程和重点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不予核准:

(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的;

(三)所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由无相应资质证书或未获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出具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防止新的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该《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虽已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但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所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一律废止。
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期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每年按地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对至今闲置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必须最迟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凡逾期不申报的,市规划国土局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四、已列入收地范围的闲置土地,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按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未列入收地范围的闲置土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建设。超过规定时间仍然闲置的,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五、闲置土地处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国土局制定,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略)



1999年8月12日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单位和个人委刻印章,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条 申请经营刻字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经营能力。
二、营业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三、具有相应的设备、资金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刻字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承接、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取货等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并按规定验证登记。
二、承刻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公章),须凭委刻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开具的《刻制印章通知单》。无《刻制印章通知单》的,不许承刻。
三、承刻单字、科目、现金收付讫、帐号、收发文件等专用印章,须凭委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的,须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个体营业执照)。
四、个人经营刻字业的,不许承刻公章。
五、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公章规格、式样的,不许承刻,并报告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条 单位委刻公章须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企业单位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外国驻华机构在本市刻制公章,须持我国批准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外地单位在本市刻制公章,须持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