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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23:1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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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一九八三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会,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末发地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控制工程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中按以下原则确定的骨干项目:
1.省参与投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苏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省重点企业集团中的骨干项目;
4.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5.技改“双加”工程中的限上项目;
6.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中方控股低于20%的中外合资项目,BOT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每年编制一次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分投产项目、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这类项目如果在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项目,自动转为下一
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各市计委、经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每年10月向省计经委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经委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综合平衡后
,报请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确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保证措施
(五)为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全省征收的主要建设基金(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90%;全省年度新增因定资产贷款总额的6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预算内统筹和财政专项资金的3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下达的贷款、债券、股票指标
5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
(六)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竞争性项目,省、市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帮助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省计经委的各商业银行在上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时要优先考虑重点竞争性项目,并保证一定比例;鼓励和推动省内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支持重点竞争项目;在争取债
券、股票发行规模和利用外资等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全省重点竞争性项目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省、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对列入省重点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的建设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责任,同时享受相应的权益;省、市政策性投资公司和财政等部门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资金供应和调度;鼓励利用外资,鼓励社会个人、单位参与投资或捐
款的赞助,必要时在项目附属设施的经营上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八)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新建电力、交通和基础工业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由原企业法人负责建设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九)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十)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资
(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尽可能择优委托甲级咨询、设计或研究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有质量条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与研究深度、准确度、基础数据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
(十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甲级设计单位或由原编制可行性报告的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编制费与设计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初步设计提出的静态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数的1
0%(换算成同一年度水平)、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超过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均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初步设计批准后,尽快完成法人注册、施工队伍招标、主要设备和材料招标订购、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和施工设计等工作。初步设计批准后,如在一年内开不了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
(十四)施工、监理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经济实体来承担,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其中主体工程一律不得分包。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需报省建委认证。
(十五)施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筑和装修标准、主要设备的选型为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六)建设单位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审计厅每年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计经委、建委。
(十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提取,按年报省计经委、建委备案。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有重大设计变更,基本预备费动用超过500万元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满后,方可支付预留保修金。
(十九)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法人委托甲级咨询单位对总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二十)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既要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又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还要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实际经验,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高级会计师。项目法人代表和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实
行审计制度。

四、各部门职责
(二十一)省计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开工报告,发放投资许可证;参与审批或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争取国家项目批文;根据项目审批、工程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资
金平衡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季检查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后评价;按季汇总情况报送省政府。
(二十二)省建委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核发项目选址建议书,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伍的资质等级;认可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合同文本;检查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十三)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计委、经委、建委按照全省整体计划要求和年度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包括争取项目立项,协助、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设计文件、利用外资方案、招标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章程;协助组织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建项的质量、进度、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二十四)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市各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电力、交通、邮电、土管、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十七)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欺诈、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审计部门按年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规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跟踪管理和报表
(二十八)省计经委、建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指定专人按月向市计经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报送建设信息,市计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统计局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
(二十九)建设单位按年向省建委报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考核奖惩
(三十)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对项目的考核情况,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对为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项目董事会可给予适当奖励。公益性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建委
研究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对其进行适当奖励。奖金从工程投资结余或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工期较长的可从单项工程结余中列支。
(三十一)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生造成重大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未按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省计经委查实后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重点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拨付的,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建项目。
(三十三)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提请省政府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三十五)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增加的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设计单位自行同意建设单位要求造成概算的,不但不增加设计费,还要扣减其设计费用;监理单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工期、投资达不到要求的,扣减其监理
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文件质量达不到深度的,扣减编制单位的编制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咨询评估和标底预算编制可靠性、准确性较差的,也要扣减费用,并可依法降低资质。



1997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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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青海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

  青海省经济总量较小,用电水平较低,目前还有一个无电县,约9.95万户农牧民没有用上电,因此,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对促进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委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快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
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电力管理实际,为推动全省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共有42个县(区)、437个乡、4111个行政村、64.99万户农牧民。目前,全省县、乡、村、农户的通电率分别为97.6%、78.49%、81.20%和84.94%。全省农村电网共有110千伏变电所10座,110千伏线路396公里,35千伏变电所61座,35千伏线路1852公里,10千伏线路10689公里,农村低压线路12394公里,配电变压器8000台。42个县(区)中,年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县(区)有5个,超过5000万千瓦时的有7个,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6个,超过500万千瓦时的1个,500万千瓦时以下的有23个。

  截止1998年底,全省尚有无电县1个,无电人口集中县5个、无电乡94个,无电村770个,约9.95万户农牧民未用上电。县级以下年用电量24亿千瓦时,农业人口年均人用电量仅为11.89千瓦时,平均每月不到1千瓦时,线长、面广、居住分散、负荷小是青海农村电力现状的主要特点。

  (一)管理模式全省目前主要分为直供直管、联网运行或趸售和地方小水(火)电自供自管三种经营管理模式。

  1.直供直管青海电网(以下简称省网)直供直管县(区)电力企业18个,占42.86%,其人、财、物隶属于省电力公司,生产经营直接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地区供电局领导。省网供电区农村用电量(不含县城用电量)年均仅为2亿千瓦时。农村用电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一县一价的到户电价,其中照明为0.55~0.65元□千瓦时,动力为0.55~0.646元□千瓦时,农村工业为0.412~0.472元□千瓦时,农业排灌0.232~0.247元□千瓦时。全省农村低压线损率平均为20.71%。18个县(区)供电企业共有职工996人(不含乡镇电管站人员)。

  2.与省网联网运行和趸售地方小电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和趸售的县(区)电力企业5个,占11.90%,其人、财、物隶属于地方政府,与省电力公司属经济合作,趸售买卖关系。

  3.地方小水(火)电自管自供以地方小水(火)电为主,自成供电系统的县(区)电力企业19个(有7个将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占总数的45.24%。其中格尔木市电网隶属于省水利厅管理;其余由地方政府管理,水利厅实行行业管理,省电力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农村电力体制

  1.省网直供直管县(区)已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农村电力体制,均由省电力局直接管理。乡(镇)电管站属农村群众性的管电组织,已由县电力局实行代管。共有222个乡镇电管站,545个乡镇电管员,3801名村电工。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或趸售县(区)电力企业是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多数未设乡(镇)电管站,农村用电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

  3.地方小水(火)电供电县(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发供用一体化管理。

  (三)存在问题

  1.由于青海省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月人均不到1千瓦时,各县电力企业年售电量很小,部分县(市)机构雍肿、负债严重。

  2.由于地缘因素和历史原因,形成了若干个不同的供电区域和供电模式,甚至在省网供电区域内亦存在网中网。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混乱,乡级趸售、单位转供、个人转供电和“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现象在少数乡村依然存在。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较重。

  3.农村电网结构不合理,设施落后老化,农村电力资产缺乏正常投资渠道,长期投入不足。加上农牧区居住分散,供电半径长,电网损耗大,线损居高不下,农村供电成本高,乡、村、户通电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以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整顿农村电价,提高农电管理水平,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一县一公司、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使农电体制改革与全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相适应,与青海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相结合,与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和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工作的责任,加强各级电力公司经营农电的责任。

  4.坚持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从1999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本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的农村电力体制,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建立起省、县(地)两级电力经营实体,最终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1.实行政企分开,将县级管电职能移交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直供直管县根据售电量,网架及用电营业区划分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公司化改制,能设立一县一公司的尽量设立一县一公司,也可以几县组建一公司。对乡供电营业所的改革,可以一乡一所,也可以几乡一所,但不能过多、过乱。对原代管的乡镇电力管理站全部改制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乡镇供电营业所,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2.对与省网联网或即将联网运行的县和趸售县,视不同情况,可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上划或代管,并逐步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各乡镇成立供电营业所,对农户用电实行统一管理。

  3.对地方自供自管的县级供电企业,按照电力工业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要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率高等问题。经过改造,把农村电网建设成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电网,使农村电网10千伏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

  5.要切实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全面推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在一户一表的基础上,用户按照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使农牧民用上放心电、明白电、满意电。

  6.培养和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吃苦耐劳、热心服务的农村电力队伍,要以高标准规范农电队伍,实行统一考核、竞聘上岗、合同制管理的用工制度,严格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严格操作制度。逐步使农电管理工作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要求。

  7.通过整顿电价、改革体制和改造电网,到2002年,实现青海电网供电区城内乡用电电价达到0.311元□千瓦时的同网同价目标。

  四、具体内容

  (一)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18个直供直管的大通、湟源、湟中、西宁郊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尖扎、共和、贵德、兴海、同德、海晏、门源和刚察县电力局,在原县和地区供电(电力)局的基础上进行县(地)电力公司改制,使其成为经营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营。

  1.将政府职能交由相应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实现政企分开。

  2.就辖区内电力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将产权属乡村所有的农村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交由县(地)级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关系。

  3.加大改革力度,分流原电力企业职工到乡镇供电营业所,同时招聘部分优秀农村电工予以补充,以切实加强农电队伍建设。

  4.对省网供电区域内的“网内小网”的供电企业,如乐都的高庙电建队、民和的官亭农电队,按照无偿移交电网的原则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对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择优聘用。

  5.取消化隆、尖扎等县的趸售乡和大通、湟中的转供乡,改由县(地)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对与省网联网互供和趸售的同仁、泽库、河南、贵南、玛沁县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祁连、德令哈、甘德、达日、乌兰、都兰、天峻县的体制改革,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或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公司代管。也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省网暂时延伸不到的班玛、玛多、久治、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格尔木、柴旦和茫崖等县,按照县乡一体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区别情况,与直管直供县同步进行改革。

  (四)对乡(镇)电管站的体制改革,一律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精神进行。

  五、组织实施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直供直管18个县(区)供电企业,1999年开始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到2000年底直供直管县中40%的县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到2001年底完成剩余部分。

  2.联网互供、趸售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12个县供电企业,按照改革内容的要求2000年内理顺体制,2001年完成30%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2002年全部完成。

  3.对省网目前没有延伸到的12个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2002年基本完成县乡电力一体化的改革。具体时间表为2000年完成10%,2001年完成30%,2002年完成剩余部分。

  4.对省网范围内的转供、趸售乡及乡电管站的体制改革,原则要求2000年底前完成。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组织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

  1.对直管直供县、联网互供、趸售和即将延伸到的县实行直管或代管的县级电力企业的改革,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实施。

  2.自管自供县级供电企业的改革,由州(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县乡电力一体化的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3.格尔木市的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由省水利厅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