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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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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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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同时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用水大户应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改。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建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第八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各自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九条 市节水办应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其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 市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节水办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由公共供水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用户,须经市节水办核准,取得供水许可后,方可办理接水扩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列入用水计划,超过核准用水量的,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增容费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建委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市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水办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用水定额和市区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定期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用定额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两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20%以上、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五倍计费。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水超计划用水的,依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节水办代收。
  第十四条 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收取。其中增容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上交财政,纳入城市共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就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节水办填报节约用水表。
  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总水表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安装的水计量设备,是考核计划用水量的依据。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水计量设备的新装、调换、校正、修理、抄码等到工作,同时每月向市节水办报送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所需数据。
  第十六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19号)第五条“积极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开征、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
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划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及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行业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其它方式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第三条 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按排放二氧化硫数量征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
第四条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其中,燃料燃烧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G=2×B×S(1-η)×80%
其中:G——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B——燃料燃烧量(公斤)
S——燃料中全硫分含量(%)
η——二氧化硫脱除率(%)
第五条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按季征收。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划分,由各地市具体确定,并报省环保局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征收。
第六条 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负责征费的环保部门申报本季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经环保部门认定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
第七条 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征费的环保部门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滞纳金。
第八条 环保部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二氧化硫专项治理资金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90%。在二氧化硫治理项目的安排上,要征求同级经贸委的意见。
第十条 二氧化硫排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倍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或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