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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时间:2024-07-22 04: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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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卫生部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1988年9月1日,卫生部

前言
目前国内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较多,但一些制品质量不能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甚至危害人民生命。因此有必要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进行整顿。根据卫生部(88)卫药字第18号文要求,特制订《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作为各单位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的根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2.有适合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合乎无菌药品生产的车间,冷藏设施及相应配套设备,水、电、气供应良好。
3.根据生产规模,配备足够的,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其中应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或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出现的问题。
4.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及健全的质量检定机构,完整的管理制度,保证制品质量符合《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要求。
5.进入市场的制品应有生产批准文号。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细则
一、具有与生产血液制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1.负责生产和检定的厂长应分开,他们应是具有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血液制品工作3年以上,熟悉生产,有组织领导能力,保证出厂制品质量者。
2.生产或质检负责人分别由有实践经验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3.各工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具有或相当中专以上的专业文化程度,并经专业培训能胜任工作者。
4.生产岗位应配备经过培训,能熟练操作的技术工人,未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工人不得独立顶岗工作。
5.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采浆及生产人员患有传染病或严重皮肤病者,应调离岗位。
6.以上技术人员必须长期坚持工作岗位,不得挂名。
二、应有与所生产的制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1.厂房周围环境要保持整洁,应与传染源、垃圾站、煤场、公厕等污染相距20米以上或采取相应封闭措施。
2.厂房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物料:人流物流分开,已消毒物品与未消毒物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工序衔接合理,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以避免遗漏生产检验步骤。
3.厂房内墙表面、地面和天花板面应光滑,无裂缝,不得有脱落颗粒性物质,便于清洁消毒。
4.半成品稀释,除菌过滤,分装灌封,冻干等工序必须在带有缓冲间的密闭隔离工作室进行,有空气净化装置;室内保持正压,有紫外线灯及灭菌设备;器材物品通过无菌传递窗进入。最好是在10万级的控制区内设超净台或无菌棚以达到局部100级的洁净区,即≥0.5μ的尘粒,每升≤3.5个,平均微生物菌落数≤1个(9厘米双碟露置30分钟)。此外,一些生产工序的车间如血浆预处理室,洗涤设备容器的最后工作室最好达到洁净度为10万级控制区的要求(限≥0.5μ的尘粒,每升≤3500个,平均微生物菌落≤10个),否则应采取装置自净器,严闭门窗,对进入的器材物品的外部尽可能进行有效消毒等相应措施,以加强无菌操作。
5.生产区内,操作间外应有足够的供生产人员使用的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的更衣室、盥洗设施和厕所。
6.生产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并便于必要时拆开,彻底清洗或灭菌。
7.凡与血液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需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不得与加工的制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加工制品。
8.厂房应具有适当照明、取暖通风、降温、防昆虫防鼠设施,应有排污和垃圾处理的设备,防止排出物污染大气。水源在必要的地方应设有消毒井并定时消毒。
9.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器应经法定部门检定,定期复查,并作记录保存。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和检验。
10.生产和质检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生产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
11.应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仓贮设施。原料、辅料、内包装物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要分别存放,不得与非生产的物料混合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如绿色表示合格品,红色表示不合格品,黄色表示待检品)。废品须及时处理,不得与上述物品混杂。不得在走廊、车间堆放物料。
12.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废品、回收物料等都应有相应的存放设施,隔离贮存。
13.试验动物室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暑防寒,保证动物的健康。
三、原辅料
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内包装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特别是原料血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投入生产的血浆应由符合卫生部组织编写的《单采浆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年出版)要求的单采浆站或血站采集供应。单采浆站或血站整顿验收按《单采浆手册》要求进行。
2.原料血浆应从符合部颁“献血员健康体检标准”的献血员中采集。其中HBsAg的检测应采用敏感度高的“固相放射免疫法(RIA)”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检测,结果应为阴性(上述二种试剂应有生产批准文号,方可使用)。HBsAg应在献血员体检时化验一次,在血液采集时再进行复查。
冻干人血浆生产的原料血浆必须是HBsAg阴性的献血员,经乙肝疫苗全程免疫,血浆中乙肝表面抗体阳性者的血浆才能投入生产。
3.投入生产的胎盘血应符合部颁“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1.1,1.1.2项要求。其中每只胎盘血必须用RIA法或ELISA法检测HBsAg。
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要对血液制品的血源进行监测,就必须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的检测。在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尚无条件开展此项检测前,应加强对献血员有关AIDS病的问诊及体检,如询问病史,体检时观察体重是否减轻,肉眼检查口腔粘膜及四肢皮肤有否Kaposi肉瘤,触诊颈淋巴结是否肿大……等非特异性项目为内控指标,如发现阳性指征,即作为非健康献血员淘汰。
5.投入生产的血浆不得含有抗菌素和防腐剂。
6.液体血浆在离体72小时内投入生产或立即在-20℃以下冰冻保存。临床用的过期血应在5天内投入生产。
7.每批投入丙种球蛋白生产的血至少应由1000名(只)以上献血员所献的血(或胎盘血)混合制备。
8.有一套健全的,能保证血源质量的血源管理制度。
四、血液制品的生产工艺及制品质量必须符合部颁生物制品规程要求。
1.按批准的生产工艺制订本单位生产及检验的操作细则,应保证生产各个阶段的“组份”的保存温度等条件适当;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生产过程中能保护蛋白质的完整性、生物活性和安全性。
2.每批产品应有完整记录,能用于追查自献血员到采血、分离、加工、产品检验,直到产品发售去向的全部情况和数据。
3.包装和标签应有专人负责。需要检验的包装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各种制品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瓶签至少要标明制品名称、批号及亚批号、生产单位名称。直接印字在安瓶上则要求字迹清楚,不易脱落或模糊。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
1.应有一个直接对技术厂长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该质检部门应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
2.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完成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
3.未经全面质量检定或不符合标准的制品不得出厂供临床使用。
4.质检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1)根据部颁血液制品的制检规程制订本单位的检验操作细则。
(2)决定原料是否合乎要求,半成品是否可继续加工,以及成品是否允许出厂。
(3)决定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是否允许使用。
(4)决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储存条件是否合适。
(5)评价成品、必要原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6)对产品进行留样观察,并根据储存条件和稳定性实验的结果,为确定或改变血液制品的有效期提供数据。留样期间如出现异常,应及时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
(7)负责决定收回的血液制品处理办法,并保留处理记录。
(8)质检部门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本单位血液制品质量情况,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得干预。
5.每批血液制品要有品名、剂型、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步骤、检验结果以及生产和质检负责人签字等完整记录。
6.有一套完整的制品质量管理制度,如取样办法、检验程序、检定报告的审核签发、留样、半成品质量的监督、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六、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
1.献血员献血管理制度。
2.制造工艺及质量检验规程的操作细则、修改细则的批准手续。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制度。
4.有完整的生产及检验记录和核对制度。
5.人员培训及技术考核制度。
6.工艺卫生及环境卫生制度。
7.包装材料、标签验收领用及报废制度。
8.设备档案及维修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10.销售记录、不良反应记录及报告制度。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8项)

一、民间文学 (共计3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1   苗族古歌         贵州省台江县、黄平县
 2  Ⅰ—2   布洛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3  Ⅰ—3   遮帕麻和遮咪麻      云南省梁河县
 4  Ⅰ—4   牡帕密帕         云南省思茅市
 5  Ⅰ—5   刻道           贵州省施秉县
 6  Ⅰ—6   白蛇传传说        江苏省镇江市
                      浙江省杭州市
 7  Ⅰ—7   梁祝传说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市、上虞市
                      江苏省宜兴市
                      山东省济宁市
                      河南省汝南县
 8  Ⅰ—8   孟姜女传说        山东省淄博市
 9  Ⅰ—9   董永传说         山西省万荣县
                      江苏省东台市
                      河南省武陟县
                      湖北省孝感市
 10  Ⅰ—10   西施传说         浙江省诸暨市
 11  Ⅰ—11   济公传说         浙江省天台县
 12  Ⅰ—12   满族说部   吉林省
 13 Ⅰ—13   河西宝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酒泉市肃州区
 14 Ⅰ—14   耿村民间故事 河北省藁城市
 15 Ⅰ—15   伍家沟民间故事 湖北省丹江口市
 16 Ⅰ—16   下堡坪民间故事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17 Ⅰ—17   走马镇民间故事 重庆市九龙坡区
 18 Ⅰ—18   古渔雁民间故事 辽宁省大洼县
 19 Ⅰ—19   喀左东蒙民间故事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20 Ⅰ—20   谭振山民间故事 辽宁省新民市
 21 Ⅰ—21   河间歌诗          河北省河间市
 22 Ⅰ—22   吴歌            江苏省苏州市
 23 Ⅰ—23   刘三姐歌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24 Ⅰ—24   四季生产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25 Ⅰ—25   玛纳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民间
                       文艺家协会
 26 Ⅰ—26   江格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
 治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
 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
 联民间文艺家协会
 27 Ⅰ—27   格萨(斯)尔 西藏自治区
                       青海省
                       甘肃省
                       四川省
                       云南省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格萨(斯)尔》办
                       公室
 28 Ⅰ—28   阿诗玛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29 Ⅰ—29   拉仁布与吉门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30 Ⅰ—30   畲族小说歌         福建省霞浦县
 31 Ⅰ—31   青林寺谜语         湖北省宜都市

二、民间音乐(共计72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32 Ⅱ—1   左权开花调         山西省左权县
 33 Ⅱ—2   河曲民歌 山西省河曲县
 34 Ⅱ—3   蒙古族长调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
 35 Ⅱ—4   蒙古族呼麦 内蒙古自治区
 36 Ⅱ—5   当涂民歌 安徽省马鞍山市
 37 Ⅱ—6   巢湖民歌 安徽省巢湖市
 38 Ⅱ—7   畲族民歌 福建省宁德市
 39 Ⅱ—8   兴国山歌 江西省兴国县
 40 Ⅱ—9   兴山民歌 湖北省兴山县
 41 Ⅱ—10   桑植民歌 湖南省桑植县
 42 Ⅱ—11   梅州客家山歌 广东省梅州市
 43 Ⅱ—12   中山咸水歌 广东省中山市
 44 Ⅱ—13   崖州民歌 海南省三亚市
 45 Ⅱ—14   儋州调声 海南省儋州市
 46 Ⅱ—15   石柱土家啰儿调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47 Ⅱ—16   巴山背二歌 四川省巴中市
 48 Ⅱ—17   傈僳族民歌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49 Ⅱ—18   紫阳民歌 陕西省紫阳县
 50 Ⅱ—19   裕固族民歌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51 Ⅱ—20   花儿 甘肃省康乐县、和政县、岷县
(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
儿会、二郎山花儿会、老爷山 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
花儿会、丹麻土族花儿会、七 县、乐都县
里寺花儿会、瞿昙寺花儿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山花儿)
 52 Ⅱ—21   藏族拉伊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53 Ⅱ—22   聊斋俚曲          山东省淄博市
 54 Ⅱ—23   靖州苗族歌鼟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55 Ⅱ—24   川江号子          重庆市
                       四川省
 56 Ⅱ—25   南溪号子          重庆市黔江区
 57 Ⅱ—26   木洞山歌          重庆市巴南区
 58 Ⅱ—27   川北薅草锣鼓        四川省青川县
 59 Ⅱ—28   侗族大歌          贵州省黎平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
                       自治县
 60 Ⅱ—29   侗族琵琶歌 贵州省榕江县、黎平县
 61 Ⅱ—30 哈尼族多声部民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62 Ⅱ—31 彝族海菜腔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63 Ⅱ—32 那坡壮族民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64 Ⅱ—33 澧水船工号子 湖南省澧县
 65 Ⅱ—34 古琴艺术 中国艺术研究院
 66 Ⅱ—35 蒙古族马头琴音乐 内蒙古自治区
 67 Ⅱ—36 蒙古族四胡音乐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68 Ⅱ—37 唢呐艺术 河南省沁阳市
  甘肃省庆阳市
 69 Ⅱ—38 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 四川省茂县
 70 Ⅱ—39 辽宁鼓乐 辽宁省、辽阳市
 71 Ⅱ—40 江南丝竹 江苏省太仓市
  上海市
 72 Ⅱ—41 海州五大宫调 江苏省连云港市
 73 Ⅱ—42 嵊州吹打 浙江省嵊州市
 74 Ⅱ—43 舟山锣鼓           浙江省舟山市
 75 Ⅱ—44 十番音乐 福建省龙岩市、福州市
  (闽西客家十番音乐、茶亭十番
音乐)
 76 Ⅱ—45 鲁西南鼓吹乐 山东省嘉祥县
 77 Ⅱ—46 板头曲 河南省南阳市
 78 Ⅱ—47 宜昌丝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79 Ⅱ—48 枝江民间吹打乐 湖北省枝江市
 80 Ⅱ—49 广东音乐 广东省广州市、台山市
 81 Ⅱ—50 潮州音乐 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
 82 Ⅱ—51 广东汉乐 广东省大埔县
 83 Ⅱ—52 吹打 重庆市巴南区、万盛区
  (接龙吹打、金桥吹打)
 84 Ⅱ—53 梁平癞子锣鼓 重庆市梁平县
 85 Ⅱ—54 土家族打溜子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86 Ⅱ—55 河北鼓吹乐 河北省永年县、抚宁县
 87 Ⅱ—56 晋南威风锣鼓 山西省临汾市
 88 Ⅱ—57 绛州鼓乐 山西省新绛县
 89 Ⅱ—58 上党八音会 山西省晋城市
 90 Ⅱ—59 冀中笙管乐 河北省固安县、涞水县、霸州市
  (屈家营音乐会、高洛音乐会、
高桥音乐会、胜芳音乐会)
 91 Ⅱ—60 铜鼓十二调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贞
丰县
 92 Ⅱ—61 西安鼓乐 陕西省
 93 Ⅱ—62 蓝田普化水会音乐 陕西省蓝田县
 94 Ⅱ—63 回族民间器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
 95 Ⅱ—64 文水鈲子 山西省文水县
 96 Ⅱ—65 智化寺京音乐 北京市
 97 Ⅱ—66 五台山佛乐 山西省五台县
 98 Ⅱ—67 千山寺庙音乐 辽宁省鞍山市
 99 Ⅱ—68 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 江苏省苏州市
 100 Ⅱ—69 武当山宫观道乐 湖北省十堰市
 101 Ⅱ—70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哈密
(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 地区、麦盖提县
  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
 102 Ⅱ—71 南音 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
 103 Ⅱ—72 泉州北管 福建省泉州市


三、民间舞蹈(共计4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04  Ⅲ—1   京西太平鼓          北京市门头沟区
105  Ⅲ—2   秧歌             河北省昌黎县
         (昌黎地秧歌、鼓子秧歌、胶  山东省商河县、胶州市、海阳市
         州秧歌、海阳大秧歌、陕北秧  陕西省绥德县
         歌、抚顺地秧歌)       辽宁省抚顺市 
106  Ⅲ—3   井陉拉花 河北省井陉县
107  Ⅲ—4   龙舞             重庆市
         (铜梁龙舞、湛江人龙舞、汕  广东省湛江市、汕尾市
         尾滚地金龙、浦江板凳龙、长  浙江省浦江县、长兴县、奉化市
         兴百叶龙、奉化布龙、泸州雨  四川省泸县
         坛彩龙) 
108  Ⅲ—5   狮舞             河北省徐水县
         (徐水舞狮、天塔狮舞、黄沙  山西省襄汾县
         狮子、广东醒狮)       浙江省临海市
                        广东省佛山市、遂溪县、广州市
109  Ⅲ—6   花鼓灯            安徽省蚌埠市、凤台县、颍上县
         (蚌埠花鼓灯、凤台花鼓灯、
         颍上花鼓灯)
110  Ⅲ—7 傩舞              江西省南丰县、婺源县、乐安县
        (南丰跳傩、婺源傩舞、乐安傩
         舞)
111  Ⅲ—8 英歌 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
  (普宁英歌、潮阳英歌)
112  Ⅲ—9 高跷 山西省稷山县
(高跷走兽、海城高跷、辽西高 辽宁省海城市、锦州市
跷、苦水高高跷) 甘肃省永登县
113  Ⅲ—10 永新盾牌舞        江西省永新县
114  Ⅲ—11 翼城花鼓           山西省翼城县
115  Ⅲ—12 泉州拍胸舞          福建省泉州市
116  Ⅲ—13 安塞腰鼓           陕西省安塞县
117  Ⅲ—14 洛川蹩鼓           陕西省洛川县
118  Ⅲ—15 兰州太平鼓          甘肃省兰州市
119  Ⅲ—16 余杭滚灯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120  Ⅲ—17 土家族摆手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21  Ⅲ—18 土家族撒叶儿嗬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122  Ⅲ—19 弦子舞 西藏自治区
         (芒康弦子舞、巴塘弦子舞)   四川省巴塘县                        
123  Ⅲ—20 锅庄舞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迪庆锅庄舞、昌都锅庄舞、玉 西藏自治区
树卓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124  Ⅲ—21 热巴舞 西藏自治区
(丁青热巴、那曲比如丁嘎热巴)
125  Ⅲ—22 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 西藏自治区
126  Ⅲ—23 苗族芦笙舞 贵州省丹寨县、贵定县、纳雍县
(锦鸡舞、鼓龙鼓虎-长衫龙、滚
山珠)
127  Ⅲ—24 朝鲜族农乐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象帽舞、乞粒舞) 辽宁省本溪市
128  Ⅲ—25 木鼓舞 贵州省台江县
(反排苗族木鼓舞、沧源佤族木鼓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129  Ⅲ—26 铜鼓舞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
130  Ⅲ—27 傣族孔雀舞 云南省瑞丽市
131  Ⅲ—28 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32  Ⅲ—29 蒙古族安代舞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
133  Ⅲ—30 湘西苗族鼓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34  Ⅲ—31 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35  Ⅲ—32 黎族打柴舞 海南省三亚市
136  Ⅲ—33 卡斯达温舞 四川省黑水县
137  Ⅲ—34 舞 四川省九寨沟县
138  Ⅲ—35 傈僳族阿尺木刮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139  Ⅲ—36 彝族葫芦笙舞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140  Ⅲ—37 彝族烟盒舞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41  Ⅲ—38 基诺大鼓舞 云南省景洪市
142  Ⅲ—39 山南昌果卓舞 西藏自治区
143  Ⅲ—40 土族於菟 青海省同仁县
144  Ⅲ—41 塔吉克族鹰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
塔吉克自治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92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45  Ⅳ—1   昆曲 中国艺术研究院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湖南省
146  Ⅳ—2   梨园戏 福建省泉州市
147  Ⅳ—3   莆仙戏 福建省莆田市
148  Ⅳ—4   潮剧 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
149  Ⅳ—5   弋阳腔 江西省弋阳县
150  Ⅳ—6   青阳腔 安徽省青阳县
江西省湖口县
151  Ⅳ—7   高腔 浙江省衢州市、松阳县
(西安高腔、松阳高腔、岳西高 安徽省岳西县
腔、辰河高腔、常德高腔) 湖南省辰溪县、泸溪县、常德

152  Ⅳ—8   新昌调腔            浙江省新昌县
153  Ⅳ—9   宁海平调            浙江省宁海县
154  Ⅳ—10 永安大腔戏           福建省永安市
155  Ⅳ—11 四平戏             福建省屏南县、政和县
156  Ⅳ—12 川剧              四川省
                         重庆市
157  Ⅳ—13 湘剧 湖南省衡阳市
158  Ⅳ—14 广昌孟戏 江西省广昌县
159  Ⅳ—15 正字戏 广东省陆丰市
160  Ⅳ—16 秦腔 陕西省
161  Ⅳ—17 汉调桄桄 陕西省汉中市
162  Ⅳ—18 晋剧 山西省
163  Ⅳ—19 蒲州梆子 山西省临汾市、运城市
164  Ⅳ—20 北路梆子 山西省忻州市
165  Ⅳ—21 上党梆子 山西省晋城市
166  Ⅳ—22 河北梆子 河北省
167  Ⅳ—23 豫剧 河南省
168  Ⅳ—24 宛梆 河南省内乡县
169  Ⅳ—25 怀梆 河南省沁阳市
170  Ⅳ—26 大平调 河南省濮阳县、滑县、延津县
171  Ⅳ—27 越调 河南省周口市
172  Ⅳ—28 京剧 中国京剧院
北京市
天津市
辽宁省
山东省
上海市
173  Ⅳ—29 徽剧 安徽省、黄山市
江西省婺源县
174  Ⅳ—30 汉剧 湖北省武汉市
175  Ⅳ—31 汉调二簧 陕西省安康市
176  Ⅳ—32 泰宁梅林戏 福建省泰宁县
177  Ⅳ—33 闽西汉剧 福建省龙岩市
178  Ⅳ—34 巴陵戏 湖南省岳阳市
179  Ⅳ—35 荆河戏 湖南省澧县
180  Ⅳ—36 粤剧 广东省文化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
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
181  Ⅳ—37 桂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2  Ⅳ—38 宜黄戏 江西省宜黄县
183  Ⅳ—39 乱弹 浙江省台州市、浦江县
184  Ⅳ—40 石家庄丝弦 河北省石家庄市
185  Ⅳ—41 雁北耍孩儿 山西省大同市
186  Ⅳ—42 灵丘罗罗腔 山西省灵丘县
187  Ⅳ—43 柳子戏 山东省
188  Ⅳ—44 大弦戏 河南省滑县、濮阳县
189  Ⅳ—45 闽剧 福建省福州市
190  Ⅳ—46 寿宁北路戏 福建省寿宁县
191  Ⅳ—47 西秦戏 广东省海丰县
192  Ⅳ—48 高甲戏 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
193  Ⅳ—49 碗碗腔 山西省孝义市
(孝义碗碗腔)
194  Ⅳ—50 四平调 河南省商丘市、濮阳市
195  Ⅳ—51 评剧 天津市宝坻区
河北省滦南县
辽宁省沈阳市
196  Ⅳ—52 武安平调落子 河北省武安市
197  Ⅳ—53 越剧 浙江省
上海市
198  Ⅳ—54 沪剧 上海市
199  Ⅳ—55 苏剧              江苏省苏州市
200  Ⅳ—56 扬剧 江苏省扬州市
201  Ⅳ—57 庐剧 安徽省合肥市、六安市
202  Ⅳ—58 楚剧 湖北省
203  Ⅳ—59 荆州花鼓戏 湖北省潜江市
204  Ⅳ—60 黄梅戏 安徽省安庆市
湖北省黄梅县
205  Ⅳ—61 商洛花鼓 陕西省商洛市
206  Ⅳ—62 泗州戏 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
207  Ⅳ—63 柳琴戏 山东省枣庄市
208  Ⅳ—64 歌仔戏 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市
209  Ⅳ—65 采茶戏 江西省赣州市
(赣南采茶戏、桂南采茶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210  Ⅳ—66 五音戏 山东省淄博市
211  Ⅳ—67 茂腔 山东省高密市、胶州市
212  Ⅳ—68 曲剧 河南省
213  Ⅳ—69 曲子戏 甘肃省敦煌市、华亭县
(敦煌曲子戏、华亭曲子戏)
214  Ⅳ—70 秧歌戏 河北省隆尧县、定州市
(隆尧秧歌戏、定州秧歌戏、朔州 山西省朔州市、繁峙县
秧歌戏、繁峙秧歌戏)
215  Ⅳ—71 道情戏 山西省右玉县、临县
(晋北道情戏、临县道情戏、太康道 河南省太康县
情戏、蓝关戏、陇剧) 山东省莱州市
甘肃省
216  Ⅳ—72 哈哈腔 河北省清苑县、青县
217  Ⅳ—73 二人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山西省河曲县
河北省康保县
218  Ⅳ—74 白字戏 广东省海丰县
219  Ⅳ—75 花朝戏 广东省紫金县
220  Ⅳ—76 彩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1  Ⅳ—77 灯戏 重庆市梁平县
(梁山灯戏、川北灯戏) 四川省南充市
222  Ⅳ—78 花灯戏 贵州省思南县
(思南花灯戏、玉溪花灯戏) 云南省玉溪市
223  Ⅳ—79 一勾勾 山东省临邑县
224  Ⅳ—80 藏戏 西藏自治区
(拉萨觉木隆、日喀则迥巴、日喀则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
南木林湘巴、日喀则仁布江嘎尔、
山南雅隆扎西雪巴、山南琼结卡卓扎
西宾顿、黄南藏戏)
225  Ⅳ—81 山南门巴戏 西藏自治区
226  Ⅳ—82 壮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7  Ⅳ—83 侗戏 贵州省黎平县
228  Ⅳ—84 布依戏 贵州省册亨县
229  Ⅳ—85 彝族撮泰吉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

230  Ⅳ—86 傣剧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231  Ⅳ—87 目连戏 安徽省祁门县
(徽州目连戏、辰河目连戏、南乐目 湖南省溆浦县
连戏) 河南省南乐县
232  Ⅳ—88 锣鼓杂戏 山西省临猗县
233  Ⅳ—89 傩戏 河北省武安市
(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 安徽省池州市
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沅
陵县
贵州省德江县
234  Ⅳ—90 安顺地戏 贵州省安顺市
235  Ⅳ—91 皮影戏 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
(唐山皮影戏、冀南皮影戏、孝义皮 山西省孝义市
影戏、复州皮影戏、海宁皮影戏、 辽宁省瓦房店市
江汉平原皮影戏、陆丰皮影戏、华县 浙江省海宁市
皮影戏、华阴老腔、阿宫腔、弦板腔、湖北省潜江市
环县道情皮影戏、凌源皮影戏) 广东省汕尾市
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富
平县、乾县
甘肃省环县
辽宁省凌源市
236  Ⅳ—92 木偶戏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漳州

(泉州提线木偶戏、晋江布袋木偶戏、 辽宁省锦州市
漳州布袋木偶戏、辽西木偶戏、邵阳 湖南省邵阳县
布袋戏、高州木偶戏、潮州铁枝木偶 广东省高州市、潮州市
戏、临高人偶戏、川北大木偶戏、石 海南省临高县
阡木偶戏、郃阳提线木偶戏、泰顺药 四川省
发木偶戏) 贵州省石阡县
陕西省
浙江省泰顺县

五、曲艺(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237  Ⅴ—1   苏州评弹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评话、苏州弹词)
238  Ⅴ—2   扬州评话 江苏省扬州市
239  Ⅴ—3   福州评话 福建省福州市
240  Ⅴ—4   山东大鼓 山东省
241  Ⅴ—5   西河大鼓 河北省河间市
242  Ⅴ—6   东北大鼓 辽宁省沈阳市
                        黑龙江省
243  Ⅴ—7 木板大鼓 河北省沧县
244  Ⅴ—8 乐亭大鼓 河北省乐亭县
245  Ⅴ—9 潞安大鼓 山西省长治市
246  Ⅴ—10 京东大鼓 天津市宝坻区
247  Ⅴ—11 胶东大鼓 山东省烟台市
248  Ⅴ—12 河洛大鼓 河南省洛阳市
249  Ⅴ—13 温州鼓词 浙江省瑞安市
250  Ⅴ—14 陕北说书 陕西省延安市
251  Ⅴ—15 福州伬艺 福建省福州市
252  Ⅴ—16 南平南词 福建省南平市
253  Ⅴ—17 绍兴平湖调 浙江省绍兴市
254  Ⅴ—18 兰溪摊簧 浙江省兰溪市
255  Ⅴ—19 贤孝               甘肃省武威市、临夏市
(凉州贤孝、河州贤孝)
256  Ⅴ—20 河南坠子 河南省
257  Ⅴ—21 山东琴书 山东省
258  Ⅴ—22 锣鼓书 上海市南汇区
259  Ⅴ—23 绍兴莲花落 浙江省绍兴县
260  Ⅴ—24 兰州鼓子 甘肃省兰州市
261  Ⅴ—25 扬州清曲 江苏省扬州市
262  Ⅴ—26 锦歌 福建省漳州市
263  Ⅴ—27 常德丝弦 湖南省常德市
264  Ⅴ—28 榆林小曲 陕西省榆林市
265  Ⅴ—29 天津时调 天津市
266  Ⅴ—30 新疆曲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
治州
267  Ⅴ—31 龙舟说唱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268  Ⅴ—32 鼓盆歌 湖北省荆州市
269  Ⅴ—33 汉川善书 湖北省汉川市
270  Ⅴ—34 歌册 福建省东山县
(东山歌册)
271  Ⅴ—35 东北二人转 辽宁省黑山县、铁岭市
                        吉林省
                        黑龙江省海伦市
272  Ⅴ—36 凤阳花鼓 安徽省凤阳县
273  Ⅴ—37 答嘴鼓 福建省厦门市
274  Ⅴ—38 小热昏 浙江省杭州市
275  Ⅴ—39 山东快书 山东省
276  Ⅴ—40 乌力格尔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科尔
沁右翼中旗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

277  Ⅴ—41 达斡尔族乌钦 黑龙江省
278  Ⅴ—42 赫哲族伊玛堪 黑龙江省
279  Ⅴ—43 鄂伦春族摩苏昆 黑龙江省
280  Ⅴ—44 傣族章哈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281  Ⅴ—45 哈萨克族阿依特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
282  Ⅴ—46 布依族八音坐唱 贵州省兴义市

六、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283  Ⅵ—1   吴桥杂技 河北省吴桥县
284  Ⅵ—2   聊城杂技 山东省聊城市
285  Ⅵ—3   天桥中幡 北京市
286  Ⅵ—4   抖空竹 北京市宣武区
287  Ⅵ—5   维吾尔族达瓦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88  Ⅵ—6   宁德霍童线狮 福建省宁德市
289  Ⅵ—7   少林功夫 河南省登封市
290  Ⅵ—8   武当武术 湖北省十堰市
291  Ⅵ—9   回族重刀武术 天津市
292  Ⅵ—10 沧州武术 河北省沧州市
293  Ⅵ—11 太极拳 河北省永年县
(杨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 河南省焦作市                       
294  Ⅵ—12 邢台梅花拳 河北省邢台市
295  Ⅵ—13 沙河藤牌阵 河北省沙河市
296  Ⅵ—14 朝鲜族跳板、秋千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97  Ⅵ—15 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
族自治旗
298  Ⅵ—16 蒙古族搏克 内蒙古自治区
299  Ⅵ—17 蹴鞠 山东省淄博市

七、民间美术(共计5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300  Ⅶ—1   杨柳青木版年画 天津市
301  Ⅶ—2   武强木版年画 河北省武强县
302  Ⅶ—3   桃花坞木版年画 江苏省苏州市
303  Ⅶ—4   漳州木版年画 福建省漳州市
304  Ⅶ—5   杨家埠木版年画 山东省潍坊市
305  Ⅶ—6   高密扑灰年画 山东省高密市
306  Ⅶ—7   朱仙镇木版年画 河南省开封市
307  Ⅶ—8   滩头木版年画 湖南省隆回县
308  Ⅶ—9   佛山木版年画 广东省佛山市
309  Ⅶ—10 梁平木版年画 重庆市梁平县
310  Ⅶ—11 绵竹木版年画 四川省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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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广元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和《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条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和经济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五条 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末全额划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九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
  第十条 完成当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级统筹解决;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50%的资金解决,其余50%从其留存的积累基金中弥补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由县区财政全额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留存县区管理。留存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完成当期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和本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调整待遇支出。留存积累基金需要使用时,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签领手续,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具体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凡违反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管理网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县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完成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级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县区设立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六条 市本级、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在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管理,其滚存结余基金按50%上解市统筹管理,其余继续留存市、县区。
  第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支出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县区应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将上季所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上解至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 县区应于每月上旬前将上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申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上旬前将上月县区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审核下拨到县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 建立生育保险储备金制度。
  (一)储备金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集总额的5%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提;
  (二)生育保险储备金总额以上年生育保险费支付总额的40%为限;
  (三)在2007年底的结余额中,按2008年目标任务的40%一次性提取储备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当期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其缺口由留存在市、县区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弥补,市、县区留存的市级统筹基金不足弥补缺口时,由市级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时,在储备金中开支,同时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分别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人员违反生育保险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加强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经办管理,提高经办市级统筹能力。市、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设专门机构,配备人员,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级生育保险新政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调剂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 根据市本级、县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数、平均医疗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县区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以上年实际征缴总额为基数,按5%上解调剂金,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上解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对市本级、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总额与指标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与指标,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后的医疗费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确认;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相应调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本级、县区,其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内部分,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完成当年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符合调剂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调剂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当地财政补足计划任务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调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本级、县区,不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又疏于管理;
  (四)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条 若当年全市需调剂的总额大于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其缺口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发〔2007〕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 根据县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数、平均医疗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县区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每年以上年实际征缴总额的5%上解调剂金,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上解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总额与指标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与指标,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后的医疗费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确认;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相应调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县区,其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内部分,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完成当年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符合调剂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调剂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当地财政补足计划任务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调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不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又疏于管理;
  (四)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条 若当年全市需调剂的总额大于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其缺口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共济功能,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按照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要求,规范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简称“调剂金”,下同)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剂金是指从市本级、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补助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调剂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临界线,基金滚存结余额不足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含年工伤保险费用月平均增长额)时,进入支付临界线。进入临界线后可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调剂金专户和财政专户,分别用于调剂金收支管理;县区建立调剂金过渡户和财政专户,分别用于上解调剂金和调剂金支出。
  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第六条 调剂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10%,由市、县区提取。
  第七条 各县区按季上解调剂金,县区应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将上季应上解的调剂金上解到市工伤保险调剂金专户。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市、县区申请使用调剂金总额原则不得超过当年度上解市级调剂金的130%,超过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垫付。当市调剂金不足调剂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九条 市、县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储备金中解决,储备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垫付。
  第十条 市、县区申请调剂金补助的条件:
  (一)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进入支付临界线;
  (二)按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
  (三)完成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在市下达的控制数内;
  (五)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规、政策;
  (六)执行市级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进入支付临界线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调剂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申请后,提出调剂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调剂金使用审核批复意见,将同意使用的调剂金从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剂金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调剂金后,将调剂金拨付到县区工伤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县区依据批复额度使用调剂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后,对完成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县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对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所增加的运行成本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弥补,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