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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2024-07-08 16:1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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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 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 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 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9日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闽公函〔1995〕012号文收悉,现就函中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美元龙信服务公司所属人员为偷渡到美国的不法人员携带大量美元现钞入境,未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携带外汇、贵金属、贵金属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的规定。此外,有我国境
内解付外汇,属须经国家批准,由银行或邮政部门经营的外汇业务之一。美国龙信公司有关人员将携入的外钞私自分送给国内其他人员,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此行为属在我国境内解付外汇,已构成私自经营外汇业务。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扰乱金融
行为。对从事该行为的美国龙信公司的入境人员应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函复。



1995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规划的编制及实施、镇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园林绿化及建设管理。

二、申报程序

  各建制镇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县市区建设局申报。县市区建设局统一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形式分为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两种,考核后根据分数排列高低初步确定表彰名单,报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

三、考核时间

  建制镇评比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四、考核表彰

  建制镇考核表彰共设一等奖三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五名,奖金6万元,三等奖七名,奖金5万元。

五、考核标准

(一)经济发展和管理(12分)

1、城镇化(4分)

①建成区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②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上;③城镇化率在40%以上;④城镇化率每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以上。(每项1分)

2、经济发展(2分)

①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本县、市、区制定的目标任务;②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列在本县、市、区前2名,产业支撑性质明显,一镇一品特色鲜明。(每项1分)

3、公共服务设施(2分)

①镇上建有中心医院、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讯、邮政等设施齐全;②汽车客运站(点)、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每项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

4、建设管理(4分)

①镇委、镇政府把村镇建设工作列入任期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建设业务培训交流等活动;③建筑市场规章制度齐全,依法管理,建设项目按规定纳入管理范围;④村镇建设工作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措施具体。(每项1分)

(二)规划编制(18分)

5、总体规划(9分)

①规划文本规范,图纸齐全,规划成果内容、深度符合要求;②有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依据,规划科学合理,充分结合地方发展条件,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③总规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通过村镇规划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具有正式评审意见。(每项3分)

6、镇区详细规划(4分)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②有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中心镇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每项2分)

7、规划实施管理(5分)

①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厉查处违法建设;②建设工程“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办证率达100%;③实行集中连片建设,无沿过境道路两侧乱建房现象,近两年有按详细规划建成的重要街区或小区一处;④规划实施具有县、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文件;⑤切实实行规划公示制度。(每项1分)

(三)基础设施建设(30分)

8、小区建设(4分)

①有不少于50户的集中住宅小区;②住宅建筑选用通用图集或经过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户型多样;③住宅小区内水、电、路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良好;④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每项1分)

9、示范村建设(6分)

①镇域范围内有3个以上的村庄进行了整治;②村内道路硬化,主干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③村内外充分绿化、美化;④农户建有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80%以上;⑤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⑥村内保洁制度健全,垃圾集中收集,生产和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每项1分)

10、道路建设(14分)

①镇区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符合人流和交通需要;②道路具有明显路(地)名标志;③道路建设具有设计、施工图,道路横纵断面设计科学合理;④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不小于95%;⑤人均道路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⑥主干道需设置路灯,路灯亮灯率需达到98%以上。⑦道路无障碍设施配套齐全。(每项2分)

11、给排水工程(6分)

①镇区实现集中供水制,用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②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以上;③镇区排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每项2分)

(四)镇容生态环境(30分)

12、园林绿化(10分)

①科学制订乡镇园林绿化规划;②规划区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并保持逐年增长态势;③镇内至少有一处面积不小于5000m2的公共绿地,植物配置合理、生长旺盛,无严重病虫害;④道路绿化有特色,行道树栽植整齐统一,长势良好,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⑤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督促各单位庭院绿化上档次、上水平,庭院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每项2分)

13、公用环卫(6分)

①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③中心区清扫保洁率达100%,保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④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清运及时率达98%以上;⑤按标准配备垃圾清运车,环境保护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污染性企业实行限制;⑥按规定标准设有果皮箱、垃圾桶、中转站(垃圾池)及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每项1分)

14、镇容镇貌(14分)

①路面整洁美观,无暴露垃圾、污水乱排;②镇容整齐、美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牵乱挂等有损城镇容貌现象;③镇区车辆车容整洁,定点停放,交通有序;④集贸市场摊位整洁、秩序良好,无临时摊位和占道经营;⑤镇区沟、渠、河等水系及山体得到治理和保护;⑥镇区建筑造型、群体空间结构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建筑风格具有显著地方传统建筑特色;⑦各建设施工工地附近无建筑垃圾,文明施工(每项2分)

(五)建筑节能(10分)

15、建筑节能(10分)

①在制定镇规划过程中,将建筑节能纳入总体规划方案中予以考虑,并做出规定的(有规定的1分,有详细规定的2分);②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并在新建公共建筑和集中开发新建工程项目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50%的1分,执行率达100%的2分);③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型墙材应用率达50%的1分,应用率达到100%的2分);④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并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有应用项目的1分,应用率达到30%以上的2分);⑤利用当地资源,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材料占当地墙体材料生产总量达80%以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