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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11: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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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障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的借款方式。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各项款贷。
第四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必须遵循贷款的政策、制度规定;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贷款的合理、合法和确有效益。
第五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所需的公证、鉴定、登记、保险、运输、仓贮、保管等必要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二章 抵押品的审查
第六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借款方应将财产设定抵押,并向农业银行提供借款方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以及审查抵押物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抵押物是指借款方为了取得抵押贷款而提供的并取得农业银行认可的物资和财产。
抵押物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一、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凭证,包括债券、存单、股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
四、其它可以转让、流通的物资和财产。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令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第九条 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自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贷款必须用于该建筑物的建造。
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并预付价金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金额相应的抵押权,但出卖单位不得以此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第十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其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事先将抵押权情况向农业银行作出说明。
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方所有份额为限。并应向农业银行提供表示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以其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抵押物必须易于估价、变现和适用适销,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三条 抵押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率确定。
第十四条 抵押率指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
根据借款方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物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变现能力确定。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按票面金额作价。其他财物作价现额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帐面净值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帐面净值的80%。
抵押贷款本息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70%。

第四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经银企双方确定后,即可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抵押贷款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方法;
2.抵押财产名称、规格、数量、作价、处所、有效使用期及完好程度,设定抵押状况;
3.抵押率及抵押贷款额度;
4.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保管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负担;
5.违约责任及抵押品处理方式;
6.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合同未尽事项,按《借款合同条例》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到抵押人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借款方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农业银行保管。

第五章 抵押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价凭证抵押物交由农业银行保管,并收取抵押价款万分之五以下的保管费;不动产抵押物和由借贷双方封存的动产抵押物,原则上由借款方按要求自行保管,其财产产权证书由农业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未清偿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转移、出买,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提前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已作抵押处分或已设定抵押而引起纠纷,由借款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农业银行要及时追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抵押品发生灾害损失,农业银行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本息。若抵押物发生毁损,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其他相应的抵押财产。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后,农业银行将抵押物及物品的产权证书和财产保险单返还借款方,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协议终止。
借款方不能按照合同确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又未经同意延期的,转为逾期贷款并加收利息。同时,农业银行要向借款方发出《处理抵押品通知单》,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支付处理费用和其他有关处理财产费用后,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农业银行有权另行向借款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清算范围,农业银行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七章 担保贷款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贷款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借款方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付本、资产负债表或担保品清单及有关证明其偿债能力的资料送农业银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必须有资力并同意代借款方偿还债务。必须经评估确认资信优良或向农业银行提供担保物作为还款保证。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的审定、管理及处分,均比照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担保条件经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农业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担保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帐号、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及担保方式;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资信状况及担保物;
5.保证金额;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借款合同,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是保证借款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方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处理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偿还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制订,修改、解释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由本行公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人对被查封的房屋已付清房款并实际
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执行异议成立

[当事人]
异议人胡如乔。
申请执行人戚桂梅。
被执行人广东省农垦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广东农垦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金信实业发展公司(下称广东金信公司)。
[案情]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桂梅与被执行人广东农垦公司、广东金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7年9月6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农垦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56号202房。异议人胡如乔以其本人已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为由,于2008年3月26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审判]
案经遂溪县人民法院听证查明,戚桂梅因广东金信公司拖欠到其化肥货款1246782元及利息发生纠纷争讼,案经遂溪法院判决广东金信公司支付货款1246782元及利息给戚桂梅;广东农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农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诉。湛江中院审理后判决广东农垦公司对广东金信公司的上述债务在900万元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遂溪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天河区燕都路56号202房,房产证号为穗房证字第921497号)。
另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太平洋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农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广东农垦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侨怡苑56号B座202房(即上述被遂溪法院查封的房屋),胡如乔遂于2006年7月18日向萝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萝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胡如乔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遂于2006年11月1日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为办理上述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胡如乔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3月2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天河区法院经审理确认胡如乔与广东农垦公司签定的《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胡如乔已履行付清房款义务,并实际使用该房屋。遂于2007年9月20日判决广东农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同胡如乔办理以上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胡如乔名下。该案件于2007年10月22日生效,天河区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送达协助通知书,要求协助胡如乔单方面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上述房屋于2007年9月6日已被遂溪法院查封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遂溪法院查封的天河区燕都路56号202房与胡如乔提出异议要求解封的天河区燕都路侨怡苑56号B座202房属同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穗房证字第921497号。
遂溪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广东农垦总公司名下,但胡如乔与广东农垦公司签定的《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经有关法院确认合法有效,胡如乔也交清全部房改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多年,而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广东农垦公司协同胡如乔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胡如乔名下。判决生效后,因遂溪法院的查封行为未能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胡如乔对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胡如乔提出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解除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56号202房屋的查封。
[评析]
本案要探讨的问题有:
一、执行异议案应否对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确认?
笔者认为,本执行异议案件不应对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理由:1、“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异议人请求的内容。异议人胡如乔提出的执行异议中,要求解除对查封的天河区燕都路侨怡苑56号B座202房,并没有请求法院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法院无需对此处理,给自己添乱。2、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公示为原则,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确认不动产的权属。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且已经登记在广东农垦公司名下,在物权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是解决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专门规定,该条文只规定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无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内容。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不动产查封执行异议案件中,只需审查二个条件:一是异议人是否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二是异议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法院无权对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确认,也无需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
二、本执行异议案的焦点应为: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胡如乔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只有第三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不得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那么,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广东农垦总公司名下,但该房屋是胡如乔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其多次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该房屋先后被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和遂溪法院查封而未能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萝岗区法院认为胡如乔对该房屋不能顺利房改过户登记没有过错而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可见,胡如乔对房屋不能顺利房改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因此,遂溪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确认胡如乔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解除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56号202房屋的查封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2008)遂法执督字第09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李哲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
1994年10月19日至21日,劳动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领导及劳动监察处长、六个计划单列市的劳动局长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朱家甄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司长任泽民同
志作了题为《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工作报告和总结讲话。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全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结合贯彻《劳动法》,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劳动监察工作的任务。
会议认为,一年来,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监察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了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各地劳动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积极建立劳动监察队伍。目前,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近十个省级和近千个市县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劳动监察员。机构改革尚未进行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也指定了有关机构和
人员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第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劳动法》的颁布,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劳动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草案)》、《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制度》、《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监察规程》等规定,有的
正在制定,有的已经发布。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劳动监察法规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规。劳动监察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第三,加强监察员培训工作,提高了监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地通过举办劳动监察培训班等形式培训监察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参加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培训的干部有近万人。
第四,全面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车、大型横幅标语,以及开展社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一些地方劳动监察机构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
了举报信箱,开通了举报电话,受理和查处了大量的违法案件。目前,福建、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地已形成省、市、县三级受理群众举报的网络。今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劳动用工大检查。对部分企业暴露出的严重问题进行了处理,维
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肯定和赞扬。
虽然劳动监察工作发展较快,但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保障《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要求也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劳动监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甚至把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与吸引外资对立起来;部分地区劳动监察工作
没有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少数地方还没有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监察人员;劳动监察与外部和内部的工作关系也有待理顺。
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和工会组织、新闻单位等开展社会监督,大家共同做好劳动法律的实施工作。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劳动行政业务管理的同
时做好行政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各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在从事某方面的管理业务时,同时对所管理的业务进行监督;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业务机构内任命兼职监察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劳动行政业务管理,兼职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会议提出1995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1)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初步形成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
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法规和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监察工作。(4)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在1995年年底前要在全国形成劳动监察组织体系,建立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建立一支严明高效的专业劳动
监察执法队伍。(5)强化监察力度,基本做到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及时查处,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件件有结果,基本改变职工投诉无门,纠正不力的状况。
会议对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第一,学习贯彻《劳动法》,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劳动法》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要逐条逐字学习《劳动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地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推动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做
到劳动监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会议提出,在下次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上,对监察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对开展监察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
第二,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是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改革,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建立劳动监察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专职劳动监察员。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要形成制度,一是
上岗前的培训,要求“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常规培训,即每年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监察员的素质。
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当前,要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一是抓紧制定《劳动监察条例》,争取国务院尽快发布实施;二是拟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力争年内发布实施;三是制定《劳动监察规程》、《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劳动
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程序规定》及劳动监察法律文书等;四是制定《劳动监察工作奖惩办法》等,逐步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
第四,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在开展正常的巡视检查外,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咨询及教育活动;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举报网;三是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拟于1995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
大检查,进一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四是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厂纪厂规)审查制度,以便把劳动违法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五是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企业用人监察年度审查制度,使劳动监察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起来。在监察工
作中,还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如怎样解决职工的欠薪支付等问题。
第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立起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保持密切的联系,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宣传报道,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做
得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表扬,对严重违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有选择性的曝光,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在社会上,形成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环境和气氛。
第六,加强对劳动监察工作的领导。开展劳动监察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摆在劳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继续关心和支持劳动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改善劳动监察工作的办公条件,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十分珍惜这次《劳动法》颁布施行的历史机遇,抓紧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勇于创新,力争使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