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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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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第三条 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国务院和军队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受理涉外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受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价格鉴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六条 各地(市、盟、自治州)价格事务所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七条 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二章 委托受理程序
第八条 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区别办理: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第九条 接到移送委托的价格事务所,比照第八条的规定区别办理。在确定属于直接办理物品价格鉴定后,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办理:
(一)委托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联合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三)联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四)直接办理。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第三章 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单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之前,按照直接办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费用由联合办理鉴定的有关单位协商,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与各地价格事务所商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价格事务所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6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筹备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
  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工作方案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科技厅、人事厅、新闻出版局、贸促会共同承办的“2005年中国南京金秋经贸洽谈会暨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定于2005年9月10日-12日在南京举行。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全省经济国际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突出软件产业发展主题,通过举办特色鲜明、层次较高的专业展示、洽谈活动,进一步发挥我省人才、技术集聚优势,加强与国内外软件研发单位和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江苏高新技术特别是软件产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增添更大的动力。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定于9月10日-9月12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其他活动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及招待酒会
  开幕式于9月10日上午9∶00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举行。招待酒会于9月10日18∶00在金陵饭店二楼钟山厅举行。
  (二)国际软博会
  1.中心展区。在南京国展中心二楼A厅设中心展区,反映全省软件业的发展水平、优越的投资环境。
  2.企业专业展区。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贸促会设立软件企业专业展览区。共分为系统与安全软件、电力自动化行业应用软件、企业信息化与电子政务软件、电信金融证券软件、动漫游戏、教育体育软件等六大展区。国内方面邀请各省市著名软件企业,政府机构、金融证券、电力、通讯、教育、体育等行业,以及信息安全、动漫制作等用户代表。国外方面邀请美国、日本、韩国、印度、以色列等软件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相关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潜在的软件用户代表。还将邀请国内外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和软件服务中介机构代表参展参会。
  (三)系列配套活动
  1.由省科技厅举办“面向制造业的应用软件开发及其系统集成应用研讨会”,推动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机械装备自动化程度(9月10日下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2.由省外经贸厅、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台办举办“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研讨及企业配对洽谈会”。通过台湾工业总会、台湾电子电机工会、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工会、台湾玉山科技协会等行会组织,邀请和组织台湾百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和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参会,推进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的交流与合作(9月10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下午地点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
  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举办“国际软件产业发展合作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及软件行业协会、研发机构参加,推动其与省内特别是南京市软件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对口交流(9月11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4.由省信息产业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省贸促会共同举办“全球软件产业发展CEO峰会”。邀请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CEO参会,交流探讨软件产业发展方向(9月11日下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5.由省人事厅举办“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暨高级软件人才专场招聘会”。吸引更多的软件人才为本地软件企业服务(9月10日10∶30至17∶30,地点在国展中心)。
  6.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场软件产业投资环境说明会、软件培训项目介绍说明会、企业软件供需信息发布会及软件精品演示会,并组织国内外客商实地考察南京软件园、信息产业基地及有关开发区等。
  7.以组委会名义评选并颁发“展览会优秀软件奖”(9月12日上午,地点在国展中心)。
  (四)南京金秋博览会
  9月10日-12日,在南京国展中心一楼展厅,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金秋博览会,作为“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的配套展览。主要有电子通讯、化工、汽车、文化体育、旅游等系列展览,吸引“国际买家”来宁参会,营造气氛,丰富活动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江苏省人民政府
  承办: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新闻出版局、省贸促会。
  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台办、省外办、省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苏州等12个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组委会
  主 任:张卫国 副省长
  执行主任:蒋宏坤 南京市市长
  副 主 任: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 建 省政府副秘书长
   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许慧玲 南京市副市长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王永顺 省科技厅厅长
   赵永贤 省人事厅厅长
   张 坊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周 斌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徐 燕 省贸促会会长
  (三)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副主任:费少云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牟小玉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外经贸局局长
  陈卫红 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正义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 秦 省科技厅副厅长
   周广侠 省人事厅副厅长
   周 斌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邹国芳 省贸促会副会长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落实,统一协调金秋洽谈会和国际软博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宾客的来访接待等工作。
  各承办、协办单位分工如下:
  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和南京市的系列活动安排、客商邀请、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会;做好各项展览、展示和洽谈活动;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开幕式、招待酒会筹备和活动期间的市容、交通、安全等综合保障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总体活动的协调,与省信息产业厅、南京市共同负责中心展区的设计、布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海峡两岸信息技术产业研讨及企业配对洽谈会”;协调省有关部门承办的专题活动。
  省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对国际软博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进行指导把关;与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共同负责中心展区的布展工作;组织省内相关软件企业参展,邀请各省市软件企业组团参展;牵头举办“全球软件产业发展CEO峰会”。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省内科研机构参展、参会,举办“面向制造业的应用软件开发及其系统集成应用研讨会”。
  省人事厅主要负责举办“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暨高级软件人才专场招聘会”,以吸引更多的软件人才为本地软件企业服务。
  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参展产品的著作权审核工作,杜绝侵权盗版产品和非法出版物出现在博览会;认真做好涉外著作权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和软件内容的审核把关。
  省贸促会主要负责海外企业的宣传招展及各项展务的具体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电子分会主要负责做好金秋洽谈会暨国际软博会相关参会工作。
  省台办、省外办、省侨办主要负责邀请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经贸机构代表及境外客商参加有关活动,并配合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各省辖市负责提供本市软件产业成果图片及资料,配合做好国际软博会中心展区的展示工作,并组织软件企业参展、参会;同时根据各市特点组织好本市分会场的投资与经贸洽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权属调查是调查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界址,地籍测量是测量宗地的界址边界。各地要严格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按照“统筹谋划,科学组织;需求带动,服务推动;立足基础,节约高效;息纷止争,维权维稳”的总体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稳定的长效投入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本地区农村地籍调查的各项调查工作。

  (三)统筹有序安排农村地籍调查各项任务。各地要客观分析现有工作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时,要与现有工作统筹安排,当前尤其要充分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已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调查成果的整理完善工作,尽快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和宅基地调查,全力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因地制宜,严格规范,确保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质量

  (一)因地制宜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地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籍调查方案,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有条件地区要着眼于地籍管理和国土资源事业的长远发展,兼顾需要和可能,尽可能采用高精度的调查标准和调查方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制作大比例尺地籍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界址点的测量可采用图解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确保相邻关系的准确。

  对于已经调查的宗地实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开展日常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对已经调查的宗地测量精度不满足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已经调查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及不规范的,应尽快补正完善;对于未开展过地籍调查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调查。

  (二)严格规范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地籍调查规程》,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建立完备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地籍调查工作中,各地要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结合已有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并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以及最新的遥感影像,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做好与现有调查资料的充分衔接。

  同时,各地可结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形势、新要求,适时开展涵盖各种权利类型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探索形成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法,为即将开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索。

  (三)加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各地应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要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平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的上图入库工作,补充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和宅基地调查成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更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权属、界址、面积等地籍信息。同时,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动态更新长效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四)探索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应用。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应用,切实为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要充分应用于宅基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等工作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印证,相互支撑。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村地籍调查的组织领导,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作为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内容,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在推进地籍调查工作的过程中,要立足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需求,对重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以需求带动为主,体现急需优先的原则,对其他地区,则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以服务推动为主,体现全面开展的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调查工作进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推动机制。各省要及时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省级实施方案报部备案,部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地籍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地籍调查所需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列支的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将地籍成果更新和系统建设与维护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地籍调查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地籍调查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政策和规范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沟通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地籍调查工作,建立调查队伍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各地要积极引导建立社会化地籍调查中介机构,提高农村地籍调查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中,大力宣传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部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