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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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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在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中,遇到一些原属部队军法处(已撤销)判处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判刑前是地方人员,当时由地方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交部队军法处判刑。对这类案件复查的管辖问题,我院与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有不同意见。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我院认为:凡属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判刑时属部队人员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原起诉机关是部队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现申诉复查,均应当由军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凡由军事法院改判的案件,其善后工作理应由军事法院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地方法院可积极协助。
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请示复。
1987年9月14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
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
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
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
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
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
(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
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
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
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
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
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
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
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
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
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
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
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
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
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
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
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
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
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
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
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
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
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