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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后的诉讼程序/魏建国

时间:2024-07-09 15: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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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的起诉,到底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物权法并未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传统观念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对象只能是平等民事主体争议,对于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审查,行政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书只能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所以,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为提起行政诉讼。

但另有观点认为,物权法要求的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起诉,是指民事确权诉讼,而不是指提起行政诉讼。原因在于:(1)行政诉讼并不解决不动产权利的归属。(2)不动产权利的最终裁定者是人民法院,不动产权利的归属要依照民事法律来解决,原告要取得不动产权利,必然要依据物权法等民事法律,通过民事诉讼方能取得。(3)不动产纠纷的实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而不是与行政单位的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构存在的不当登记问题,行政机构已经做出了初步处理即异议登记,行政程序的障碍已经消除。该确权之诉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异议确权之诉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异议登记后的起诉,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告,而不应该以登记机关为被告。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第三部分专章规定物权纠纷,其中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有: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新的规定也正是为了贯彻执行物权法内容的配套法律。因而异议登记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进行审理不存在法理上或者现实法律上的障碍。但毕竟登记行为是事实行为,登记仅仅是公权力机关对权属来源清楚的物权予以确认的行为,而权属来源才是确定登记簿权利人的依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应当提起何种之诉,应当视登记依据的权属来源而定。

1.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系存在争议,如果是移转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从实践来看,在不动产异议登记中,大部分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有异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无效或应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归属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2)无权处分人处分(实践中常表现为出卖或设定抵押)他人不动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上述案件中,登记对于决定物权归属的作用是有局限的,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解决物权变动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物权的归属。以依法买卖地上房屋为例,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如买卖地上房屋的行为有瑕疵,当事人出现纠纷,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依据该民事诉讼判决即可主张变更。但如果是初始登记,以土地初始登记为例,对新增土地的登记,对权属来源的审核从始至终都为公权力机关,因此利害关系人起诉也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合法性存在疑义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民事析产、确权等行为中,当事人以不动产权证作为证据证明权利,其他当事人对权利证书有异议提请法院撤销的情形,及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欺诈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不符而使真实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对权利证书的异议既包括对不动产权属有异议,也包括对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如房屋面积、结构等有异议。

此类纠纷中,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如果不推翻或肯定该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其相关的析产等纠纷就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质疑登记合法性为由起诉,可实际上是希望通过改变登记结果来重新确认不动产归属,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此,基于对诉权的尊重,法院应受理该行政诉讼,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只是这种诉讼的结果,并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涉及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同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也存在疑义的,应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民事诉讼主要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主要对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两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同,可同时进行。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出现一个审判需以另一审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中止一个诉讼程序。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以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三)凡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不要上报。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就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类推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当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本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经本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07号


  春耕生产即将由南到北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季田间管理视频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打好2010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就做好农机春耕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春季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做好春耕生产对于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农机化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农时,突出重点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动员,统筹安排春耕备耕工作,为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发展好势头不逆转做出贡献。

二、及早安排,认真开展各项服务

各地要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科技水平。要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工作。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供应,保证作业所需。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产品和配件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调度,不断提高农机作业水平

要加快耕播进度,提高播种质量,扩大适播面积。要认真总结去年抗击特大春季干旱的经验,把防御春季干旱作为抗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务必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争取主动。要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积极引导扶持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困难群众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创建平安农机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及早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五、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要发挥各级的作用,组织多方力量,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为农机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促进政策落实;要积极宣传农机化作用,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农机化发展;要宣传农机化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加快技术普及应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