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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郭旺生律师

时间:2024-05-15 03:0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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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



目前,关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上述文件,要构成新闻侵权,一是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应符合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或者是新闻评论不当,两者缺一不可。

一、什么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什么才算“严重失实”?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失实,应当根据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原则来判断,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认为,“新闻真实要求报道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简单说就是信息来源可靠、有据可查,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心确信。”作为没有公权力进行保障的记者,其作出的新闻报道难免会与客观事实有差别,但只要是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即使某些细节与客观真相不符,也不应被认为是构成侵侵犯名誉权。法律不可能要求报道事无巨细的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诸于众,或许我们再也无法看到“新闻”了。正因如此,有关法规规定了“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构成名誉侵权。

从司法实践上看,认定是否属于新闻真实,首先要看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即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即使细枝末节有失实也无伤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特点,用新闻术语来描述,就是后续报道。例如,如果仅仅是对报料人的话原版照搬,没有作跟踪报道,没有给当事方一个平等的平台发表言论,没有公正的将各方的观点亮出来,那么,这个新闻报道就有失实的风险。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报道严重失实导致新闻侵犯名誉权,无非就是要确定两种情况:一、基本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四大要件。

二、什么是新闻评论不当

所谓“评论不当”就是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观点,主要是对他人的言论或者行为作出不妥当的评价。当然,如果评论是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的,用词并不过分的,就不构成评论不当。例如:一个工厂未经注册,未获得相关文件就私自经营,媒体评价其为“黑厂”,其产品是“三无产品”,这虽然有贬低的成分,但却是建立在该厂没有经过注册的事实基础上的,无可厚非。一卖假药的,媒体骂他“黑心”不过分;一嫌疑犯杀人无数并被判死刑后,媒体骂他“丧心病狂”没问题……相反,如果媒体对一个卖淫女施以“淫贱下流,不知廉耻”等等不堪入耳之词,那么,媒体就可能构成“评论不当”了。因为,即使是卖淫,也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也许是某些社会底层人民的无奈选择,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她们还不至于被冠以这种激烈的贬义评论。

总之,在法律没有明确细致规定的情况下,新闻评论是否有把握一个“度”,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审视该评论是否恰当,是认定是否构成“评论不当”的关键所在。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dffy101@163.com,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郭旺生)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厦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厦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核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市财政分年度给予补偿。
第三条 在海沧、杏林、集美和同安县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1200美元),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款。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
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待遇。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厦门。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所得
税经市财政局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为企业的骨干,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并与该企业签订了继续工作5年的合同,遵级纪守法,经企业申请,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厦门市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获市表彰的优秀员工优先办理。企
业每年办理城市蓝印户口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的0·5%。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1997年1月16日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人函字[2004]72号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派驻机构和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74号)要求,现就编报2005年度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公务员考录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考录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和所属办事处、北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公务员考录继续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

  二、各单位2005年度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补充,按考录计划考试录用。各省局要在机关和所属办事处编制范围内,按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求进行填报。

  三、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考录公务员的考试代码要在对具体招考职位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填写相应代码“甲”或“乙”;各办事处考录公务员的考试代码也可根据具体招考职位的需要, 分别填写相应代码“甲”或“乙”。考试代码将对应考试内容。

  四、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关和办事处公务员的招考对象。既可以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也可以是社会在职人员。招录应届毕业生一般为煤矿主体专业、法律等专业05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边远省区是否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由省局确定);社会在职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职位所需的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对职务的其他要求,如男性、是否跨省招录、专业工作经历等,须在计划表的“其他条件”栏内注明。

  五、各省局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认真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2005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制成EXCEL表格(EXCEL表格可从国家人事部网站或国家局网站下载),于2004年9月5日前将EXCEL表格发送到zhuzl@chinacoal-safety.gov.cn邮箱。并将计划表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干部二处。

  附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派驻机构和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计划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