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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刘长秋

时间:2024-06-26 14:3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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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么?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作者邮箱:shangujushi@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决算;

(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五)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三)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自治区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情况;

(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重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请或者报告事项的提出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执行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不适当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听取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信部财【2011】69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同一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部进行审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1.xls
  附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