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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党依法执政需要做些什么/张宗平

时间:2024-07-09 08:4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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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党依法执政需要做些什么

作者:张宗平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本人认为,“依法执政”包含三重意思,一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党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三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基于此,从法律角度看,党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
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角度看,就是要合法取得执政权。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至今已执政近60年。但是,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鉴于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是通过其成员在国家政权中(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在党注重依法执政的当今,本人认为,党要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进入政权组织的问题,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此,需要进行两项制度建设:
一是修改党章,解决党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党委成员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问题,实现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有机结合,保证经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进入本级党委。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党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的组织须选出或组织党的候选人参加本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人数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的人数决定”。如此修改党章后,各级人大中的中共代表既是党代表又是人大代表,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党不用另外设立常委会,中央也不用设立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新的党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党的领导,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召开只有党代表、党委委员参加的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具体来说,在国家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都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新的党中央负责,受新的党中央监督;新的党中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地方层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后由当选人大代表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这一级党委,也由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是修改法律,保证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减少党执政体制改革的阻力,消除可能出现的动荡和不稳定,本人认为,需要根据宪法规定对人大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修改,规定一定比例(如50%、60%)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中共党员参选,其余名额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选。这样一来,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下,既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了国家主席、总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首长等重要职位都由中共党员出任,又可保证将来人民民主、党内民主选举的公正透明,保证公民和党员从党内选出最被认可的优秀领导者。
  二、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运行前提来看,就是要尊重并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关于“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规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为此,党(党的执政者)在执政中,需要自觉地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一是在制定政策、方针时,要注重政策、方针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确保政策、方针与法律不冲突,确保过时陈旧的法律在政策、方针的指导下能及时得到废止或修改,确保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方针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新的法律。要做到这一点,从组织保障的角度看,需要在党委机关中设置法制机构。
二是在执政活动中,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不能随意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并要对自己的失信、失当、失误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政者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切实避免靠党治国、由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切实防止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其他权力、政党机构包办一切事务的倾向,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确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运行方式来看,就是要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为此,本人认为,党依法执政需要注重两个问题:
一是在处理各方关系上,需要健全政党法律制度,规范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现行宪法在确认的基础上允许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由于现行宪法对该制度的规定简单而原则,政协章程虽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但其本身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可以说,目前对政党关系、政党行为的规范主要是靠党内政策和政协章程调节的。本人认为,要切实发挥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的作用,对政党关系和政党行为的规范需要转到以国家法律为主、党际政策为辅的共同调节格局下。用法律巩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要研究制定政党法,依法规范各政党间的相互关系,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活动准则,科学界定党的领导职能和执政方式、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保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不受非法干涉。这样,可以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为党依法执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
二是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不能仅限于制定政策、方针和路线,还要善于提出立法建议。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为此,首先,党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成熟的、成功的做法,要改变过去一味由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然后经过一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法规的单一做法,自觉站在执政者的高度,主动提出一些重要的立法建议,从而使自己的立法主张尽快实现;其次,党对一些着手推进的改革决策和改革措施,要自觉地通过法律这一载体来显现,借以推动改革由政策调控型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路子上来,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保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79号
二○○三年九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日游”是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旅游局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标准,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支持“一日游”工作,不断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一日游”活动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业务经营者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我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旅游局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符合游览业务要求的车辆或船舶;
  (三)有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和具备旅游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船舶的,还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船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当向市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一日游”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四)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第六条 市旅游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营范围在城市市区内的“一日游”经营者,应当持市旅游局核发的《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线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范围延伸至城市市区之外的“一日游”经营者,还应当持市旅游局核发的《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路段的经营线路申请,经批准后可经营。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市旅游局核发的“一日游”标志,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旅游须知、“一日游”路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路线价目表及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驾驶员、导游员佩带证件、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保证“一日游”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费用,所发布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服务费用;
  (三)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报酬等。
  第十一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点载乘游客,不得中途揽客;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不进入公共交通客运站点的前提下,可以在旅游参观点附近停车,以便于游客参观。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员和导游员应当掌握“一日游”必要的技能、技巧,熟悉兰州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知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站点邻近旅游景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线路、站点名称中予以明确标示。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当认真及时地受理游客的求助和投诉,对游客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
  旅游、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载有游客的“一日游”营运车辆进行行政处罚时,除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形外,均应迅速作出处理后予以放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302/P020130204382697164885.pdf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9日




附件:

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 水体下等,下同)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 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 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煤矿开采技术亟待创新。我国人均煤炭资源拥有量较 少,“三下”压煤量较大,矿井正常生产接续受到影响;常规垮落 法煤炭开采方式引发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造成地表 建筑物损毁;大量矸石直接外排堆存,占压土地、污染环境。这 些问题亟待通过开采技术创新予以解决。
   (二)充填开采技术逐步成熟。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 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 料的煤炭开采技术。近年来,部分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并实施了煤 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等多种充填 工艺技术,集成创新了较为成熟的充填开采技术和装备,提高了 资源回收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具备了一定的推广 应用条件。
   (三)实施充填开采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充填开采,可以减 少井下采空区水、瓦斯积聚空间,降低采空区突水、瓦斯爆炸、 有害气体突出、浮煤自燃等事故发生可能性,抑制煤层及顶底板 的动力现象,提高矿井安全保障程度;可以充分回收“三下”压 煤和边角残煤,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可以大量消化矸石,减轻煤 炭开采对地表的影响,减少耕地占用和矿区村庄搬迁,保护和改 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绿色生态和谐 矿区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三下”压煤地区和环境敏 感地区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规范管理,因地制宜,不断 创新,大力推广充填开采技术,促进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率高、 环境污染少、综合效益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建设。
   (五)主要目标。安全保障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充填开采、 以矸换煤,为“三下”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回收创造安全生产 条件。资源节约效果逐步显现。实施充填开采的“三下”煤炭资 源,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 到 70%以上。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山堆 存,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 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三、实施要求
(六)科学规划充填区域。煤矿企业要通过科学论证,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实现“三下”压煤和各种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源的充分 回收。充填开采首先在“三下”压煤区域推广。进入生产中后期 的矿井,要积极采取充填开采置换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 源。无“三下”压煤的煤矿在矿井和采区设计布置中,可根据矿 井客观条件,规划一定区域,优先采用充填开采。充填区域的选 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方案有机结合。
   (七)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 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 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 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 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 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开采破 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八)稳步开展禁采区充填试采。经论证充填开采能够保证 达到地面安全保护规定的禁采区域,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充填试采。试采过程中,必须加 强对应区域的地表变形观测,及时调整充填参数,确保原禁采区 设立目标不受影响。
   (九)合理选择充填材料。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 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 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要多渠道收集各种充填材料, 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河道清淤、沙漠流沙治理等相结合。
   (十)充分利用煤矸石。新建煤矿不再设立永久性地面矸石 山,临时周转堆存的煤矸石要制定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井下 充填。既有煤矿已经排放的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不得在地面长时 间堆存,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重点用于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置 换开采和建筑材料生产。鼓励煤矿在井下进行毛煤预排矸或建设 井下选煤系统,矸石直接在井下用于充填开采,减少提升能耗和 无效运输。煤矿要根据年矸石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统筹安排煤 柱留设、充填开采区域布置和采区接替,为实施充填开采创造有 利条件。
   (十一)有效利用粉煤灰和炉渣。煤矸石综合利用电站和坑 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凡不能继续进行综合利用的,应优 先用于附近煤矿充填开采,减少土地占压和环境污染。
   (十二)优化充填工艺。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 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具 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可获得性统 筹考虑。
   (十三)保证充填效果。实施充填开采,应根据地面保护体 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充填率指标,设计充填开采工艺,努力实现 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土地的损毁及地表生态环 境的影响。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 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 充填率应达到 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90%以上,以利于土地复垦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
   (十四)严格充填计量。煤矿企业在编制充填开采设计时, 应根据地质资料、回采率要求等初步测算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 施过程中,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 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充填 进料管路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 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
   (十五)落实煤矿企业领导职责。煤矿企业法人是充填开采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充填开采工作。总工程师 是第一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论证充填开采方案,协助企业法 人制定完善的责任规章和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十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按 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严格 奖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充填开采效果监测, 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建立充填开采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 数据真实可靠。
   (十七)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应制定 规划和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或授权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每年要对煤矿企业充 填开采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 企业申报的充填规模、置换原煤产量、充填效果做出鉴定。
四、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标准和评估体系。国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充填开采工艺、装备、材料、效果等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健 全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可作 为重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 合相关要求的,优先享受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充填开采置换出的 原煤产量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后,可相应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十)鼓励技术开发与转让。 国家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充填 开采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鼓励已经开展充填开采的 煤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由此取得的收入, 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宣传交流。大力宣传煤矿实施充填开采的重 要意义,宣传煤矿充填开采在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回收率、 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要加强信 息、技术交流和咨询、推广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